李凤文:普惠农村 简政放权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

2021-04-01 admin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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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文普惠农村简政放权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近日,银保监会公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从《办法》修改内容上看,原办法名称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而现《办法》将其修改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如此称谓更加明确、清晰。不仅如此,《办法》主要着眼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相关股权监管规则一致性、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对外开放工作,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条件予以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两相对比,笔者认为,修订后的《办法》具有四大亮点:

亮点之一: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宗旨。在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方面,《办法》一方面下放部分审批权。如,将农商行的筹建申请,统一为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农商行开业审批由银保监局下放到银保监分局等。另一方面,《办法》进一步简化了部分审批流程。如,将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事项由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对于高管人员在同质同类法人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实行报告制。同时,银保监会还明确,将及时更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等配套文件,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办事服务增加便利。不难看出,这是银保监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的充分体现,必将有效提高行政许可审核审批效率。


亮点之二:充分体现了银保监会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的决心。将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行政许可相应事项纳入《办法》之中,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不仅有利于保持政策的稳定,而且还有利于加强对“三农”、偏远地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使普惠金融政策在县以下地区得以更加有效的落实。

亮点之三:进一步强化了股权监管,有利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对于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来说,控股股东资质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也关系到今后能否稳健发展,为此,《办法》新增了对非金融企业成为控股股东的条件约束。如明确了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三项财务指标要求。另外,从公司治理、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现金流量稳定性、资产负债管理等七个方面,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的负面情形规定,将不符合条件要求的非金融机构发起人拒之门外。这些规定,将对规范银行股权管理,强化公司治理起到重要作用。


亮点之四:取消对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等限制,体现了银保监会遵守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相关承诺。同时,明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农商行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要求参照境外银行相关规定执行,这将有助于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引进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平稳健康发展。

不过,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仍有待金融创新,包括机构、产品、业务、科技、服务等全方位的创新。为此,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强化引导,指导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继续坚守支农支小服务定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严格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严把机构、股东、高管等市场准入关,促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切实降低金融风险,真正服务好实体经济。

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